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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复字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济南九鼎典当有限公司等与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九鼎典当有限公司,任广涛,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姚庆成,于东菊,姚庆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复字25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济南九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朱士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任广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庆成,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于东菊,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姚庆振,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任广涛,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申请复议人济南九鼎典当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阴法院)(2015)平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阴法院查明,2013年2月5日,该院作出(2012)平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偿还济南九鼎典当有限公司典当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东菊、任广涛在其质押股权变现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姚庆成、姚庆振在被执行人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义务部分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济南九鼎典当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该院作出(2014)平执恢字第17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任广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622************帐户内存款200747元,任广涛不服对此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帐户冻结。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济南九鼎典当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任广涛签名的“证明”:“证明,本人任广涛,在农业银行卡号622************帐户上的20万元(¥200000.00),同意归还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特此证明,证明人:任广涛,2014年8月26日。”该“证明”系任广涛出示给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的,该公司人员姚庆振将该“证明”交至该院执行机构。任广涛提交了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账目两本(2011年度、2013年度各一本),以证明账目签名均为姚庆振,且任广涛本人只是在2011年最后一次领取月工资为908.75元。任广涛另提交姚庆振本人及加盖有公司印章的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承诺书,本人姚庆振是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任广涛给公司出具同意替福迪木业归还20万元债务的证明一份;我承诺,在2014年9月10号前将20万元交到法院并撤回任广涛出具的承诺书,或将20万元支付给任广涛,如到期办不到,任广涛给公司出具的替福迪木业归还债务的证明无效,并由任广涛收回作废。承诺人:姚庆振、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章)2014、8月26号”。平阴法院认为,该院(2014)平执恢字第17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被执行人任广涛622************帐户系个人帐户,任广涛对已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在其质押股权变现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没有证据证实该帐户内资金为被执行人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所有,故不应认定该帐户资金为公司所有。关于任广涛同意替公司还款的“证明”及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的“承诺书”,应认定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而非在执行中直接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承诺。故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处理。如当事人认为对原判决认定的任广涛应承担的责任有错误,可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4)平执恢字第172-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人济南九鼎典当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复议称:任广涛在(2014)平执恢字第172号执行案件中,既是被执行人,同时也是被执行人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任广涛对自己及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在执行案件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是清楚的。任广涛在其账户被法院依法冻结后,于2014年8月26日出具同意替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还款的证明,就是用被冻结的存款自愿偿还自己公司应付的债务。平阴法院将该证明认定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而非向法院作出的书面承诺,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平阴法院(2015)平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2015年5月12日,平阴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任广涛与济南九鼎典当有限公司异议一案”进行了讨论,决议内容为应驳回任广涛的异议。本院认为,在(2015)平执异字第4号案件审查过程中,平阴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已对该案进行讨论,并形成了驳回任广涛异议的决议,合议庭未按照审判委员会决议裁决,系严重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