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世清物业服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光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世清,男,汉族,44岁,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世清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民四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智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