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龙某某,男,汉族,生于1944年11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夏某某,女,汉族,生于1956年12月,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