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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谷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谷某,赞皇县清河乡孤山村。被告姜某,赞皇县清河乡孤山村。原告谷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长子姜少飞现已13岁,次子姜浩城5岁,女儿姜佳蒙10岁。原被告婚前并不了解,只是由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后因二人脾气性格上的差异无共同语言,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喝酒,酒后滋事,一不顺心便对原告拳脚相加,原告实难忍受,原告为了孩子一忍再忍,但被告的行为没有丝毫改变,二人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及众亲属的劝说下原告撤诉,撤诉后被告不但不痛改前非,反而变本加厉,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分居已一年有余,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次子姜浩城、女儿姜佳蒙由原告抚养,长子姜少飞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有62拖拉机一辆、手扶拖拉机一辆、小汽车一辆依法分割。被告姜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长子姜少飞2002年农历八月二十四日出生,现已13岁;女儿姜佳蒙20**年农历六月二十三日出生,现已10岁;次子姜浩城2010年农历十二月二日出生,现已5岁。原告谷某诉称,原、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女儿归原告抚养,两个儿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原、被告按法律规定承担;共同财产有62拖拉机一辆、手扶拖拉机一辆、车号尾号是280的小汽车一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2014)赞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又生育了三名子女,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分居,但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还有和好可能,原、被告的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原、被告应该珍惜夫妻感情,相互谅解,维护家庭和睦,应给原、被告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不准原、被告离婚较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谷某与被告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