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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铮与申爱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爱臣,王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爱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铮。上诉人申爱臣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252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申爱臣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虽在磁县,但该案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和标的物所在地均在武安市,所以本案应由武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王铮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申爱臣作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磁县,所以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雅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