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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郑建明与邵锦惠、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明,邵锦惠,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郑建明。被执行人:邵锦惠。被执行人:郑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周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郑建明的申请,于2015年3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锦惠、郑波欠款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郑建明撤回执行申请并要求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王 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明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