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元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哈尔滨市元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丽丽,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四道街****号*层*号。机构代码:07001281-6。委托代理人郑炯,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黄庄***号附*号。身份证号:4113251990********。申请人哈尔滨市元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哈尔滨市元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019480。出票人:新野县联发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新野县彬贝纺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壹拾月零贰拾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肆月零贰拾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5号楼)。该汇票经背书后由新野县彬贝纺织有限公司转让给哈尔滨市元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即为持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01948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尔滨市元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郜付林审判员 朱恒军审判员 丁心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新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