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舟山市立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行局:单如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程序终结执行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立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士龙。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旦。本院在执行舟山市立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960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董艳审判员顾纪章审判员孙建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俞鼎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