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9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速与罗瑞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速,罗瑞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80-1号原告董速,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莫吉珏,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瑞丰,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马万军,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董速与被告罗瑞丰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