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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汤裕斌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裕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6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裕斌,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辩护人程兵华,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裕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汤裕斌不服,提出上诉。平江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18日查阅了案卷,并指派检察员严琼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汤裕斌及其辨护人程兵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学良审 判 员  陈 敏审 判 员  刘 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