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风月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风月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民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风月,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22231966********,不识字,农民,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新天镇周陆村*组。因犯强奸罪于1991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民乐县看守所。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风月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怀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风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春天,被告人周风月酒后爬梯子翻到侄子周某甲家中捉奸,周某甲妻子杨某甲将周风月大骂一顿,同时找来杨某乙等娘家人和当家户族的人教育周风月,此后杨某甲一家与周风月绝交,周风月由此心生怨恨。2015年1月8日,周某甲买了一辆新车,晚8点左右,周某甲的亲朋好友陆续来为周某甲贺喜。周风月也想给周某甲贺喜,在晚上8点到10点之间,周风月四次到周某甲家街门口希望被周某甲招呼进去,结果周某甲没有理睬。当晚10时许,周风月怨恨难消,遂返回家中拿了平时防身用的单刃尖刀准备到周某甲家街门口等杨某乙出来后捅死杨某乙。周风月到周某甲家街门上看见杨某乙的汽车后越发生气,就用刀将杨某乙汽车的四个轮胎戳破。周某甲听见轮胎放气声后出门看到周风月已将车轮胎戳破,遂回屋里告诉了周某乙和周某甲和等人。周某甲和出来后喊着打死周风月,并冲到跟前在其左腮部捣了一拳,周风月将周某甲和左肩部捅了一刀,周某甲和随后就报警了。杨某甲出来到街门上辱骂周风月,周风月听到后就扑到杨某甲跟前,左手抱住杨某甲右肩膀,右手持刀在其左肋部、左胳膊、左肩部、左胸部等部位连捅七刀。随后周某甲、周某丁将周风月按倒在地,周某丁把刀抢了过去。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杨某甲围住周风月殴打,周某丙在旁边喊着打死他。之后杨某甲、周某甲和被拉到民乐县人民医院抢救。周风月怨气难消,返回家中找来了菜刀,准备砍死王某某和周某丙。周风月在家中拿上菜刀到周某甲家时,周某甲家街门已经锁住了,周风月踢了一阵街门见没人开门,就到杨某乙汽车跟前将前后挡风玻璃用菜刀打碎。周风月气也消了,考虑到捅了两个人,还砸了杨某乙的小车,随后用菜刀在自己脖子上抹了两刀企图自杀,但被赶到现场的民乐县公安局新天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民乐县人民医院抢救自杀未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风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风月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风月辩称:他准备捅的是杨某乙而不是杨某甲,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他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天,被告人周风月酒后以捉奸为由爬梯子翻墙进入侄子周某甲家中,为此,周某甲妻子杨某甲召集当家户族和娘家人杨某乙等人教训了周风月,之后两家再无来往。2015年1月8日晚8时左右,亲朋好友陆续来到周某甲家为其购买了小轿车贺喜。周风月多次到周某甲家街门口转悠,希望被邀请进去,但周某甲均没有理睬。10时许,周风月返回家中拿了一把单刃尖刀到周某甲家街门口,用刀将杨某乙小车的四个轮胎戳破。周某甲听到声响后出门见此情景,遂返回房间告诉了周某乙和周某甲和等人。周某甲和出来后责骂周风月,并冲到跟前在其左腮部捣了一拳,周风月将周某甲和左肩部捅了一刀,周某甲和随即打电话报警。杨某甲出门后也责骂周风月不该扎胎,周风月冲到杨某甲跟前,左手抱住杨某甲右肩膀,右手持刀在其左肋部、左胳膊、左肩部、左胸部等部位连捅七刀。随后周某甲、周某丁将周风月按倒在地,把匕首从其手中抢走,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杨某甲围住殴打周风月。之后杨某甲、周某甲和被送往民乐县人民医院抢救。周风月则返回家中又提着菜刀到周某甲家街门口,因街门已被周某戊朝里锁住,周风月踢了一阵就将杨某乙轿车前后挡风玻璃用菜刀打碎,随后用菜刀在自己脖子抹了两刀企图自杀,但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并送民乐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害人周某甲和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周风月颈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周风月于2015年1月9日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春天的一个晚上,我喝了点酒,因听人议论杨某甲找男人,我就从梯子上进到周某甲家准备捉奸。后杨某甲的娘家人和当家户族的人骂了我,杨某甲的姐姐杨某甲把我从周某甲家撵出来,不许再进周某甲家的门。杨某甲在外面散风说我扒了她的墙头了,我对杨某甲的气越来越大。昨天周某甲买了新车,我从晚上八点至十点到他家街门上去了四趟,也想去祝贺,但周某甲没有搭讪我。我越想越气,十点多就到屋里去把刀子拿上准备杀杨某乙。杨某乙是杨某甲的弟弟,在捉奸一事上杨某乙骂的很凶,还说要用刀子把我捅掉。我想拿着刀子等杨某乙出来就质问他为什么杨某甲家的墙上有印,要是说不清楚,我就用刀子捅死他,以解心头之恨。我拿上刀子到周某甲家的街门前,把杨某乙的小车四个轮胎扎破了。周某甲看到后什么话没说就转身回屋了,一会出来了好几个人,领头的周某甲和边走边说往死里打,他在我左腮部捣了一拳,我就用刀子顺势在他的左肩部捅了一刀,周某甲和抱住肩膀说这个怂还拿着刀子,之后他就打电话报警,我就被周某甲、王某某、杨某甲围住一顿乱打。杨某甲出来后站在街门南面骂我坏怂,加上之前积攒下对她的怨恨,我就冲到杨某甲跟前在她身上捅了几刀,之后我就被其他人打倒在地,刀子也被周某丁抢去。我回到家里把菜刀拿上又到周某甲家的街门上,但街门朝里锁住了。因为王某某打我最厉害,周某丙在旁边大声喊打死我,所以我就想把王某某和周某丙砍死。踢了一阵街门没有开,我又用刀把杨某乙小车的前后挡风玻璃都砸了。之后气有些消了,考虑到把车砸了,人也捅下了两个,我就不想活了,站在周某甲家街门上用菜刀在自己脖子里抹了两刀,之后派出所的人就到了。被告人周风月于2015年1月16日的供述:当天晚上我想找的是杨某乙,结果周某甲和替周某甲家的人出头了,我就特别生气。他在我左腮部捣了一拳,我就在他左肩部捅了一刀。后来杨某甲骂我坏怂,以前我就特别仇恨她,听到她说话,我就拼命冲到她跟前,想把她捅死以解心中的怨气。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周风月是丈夫周某甲的三叔。因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周风月从墙上翻进我家,手中拿着一把匕首说是来捉奸,当时我与他发生了争执。后来当家户族和我的娘家人把周风月骂了一顿,两家关系就不好了。昨天亲朋好友来为我家买了新车道喜,我们准备了酒菜招呼客人。晚上8时许我听见外面有喷气的声音,周某甲说我弟弟杨某乙的车胎被周风月戳破了。周某甲和他父亲周某乙、二叔周某甲和、大哥周某丁到外面去看,我听了也很气愤,随后也到了街门外,看见周风月和周某甲他们在争吵,我就骂周风月你这个坏怂,你戳地车胎碍了你的啥事。周风月二话没说冲到我跟前,左手搂在我的肩膀上,右手拿了不知啥东西在我左肋部捅了一下,后又分别在我的肩部、左上臂、背部连捅几下,此时才意识到周风月是用匕首在捅我,周某甲和周某丁上来将周风月挡住,我就躺在地上了。(2)被害人周某甲和(周风月二哥)的陈述:2015年1月8日晚,周某甲买了小车,我们在他家喝酒。10点多周某甲到屋里说杨某乙的车胎让周风月扎破了。周某乙和我出去看到周风月在轿车前,我与他争吵起来,我冲上去撕住周风月的衣领,周风月就在我左肩膀上捅了一刀。我还没回过神,杨某甲被周风月捅了几刀躺在街门外了,我就赶紧报了案。3.证人证言;(1)周某丁(周风月侄子)的证言:当晚在周某甲家喝酒,晚上十点钟周某甲说周风月把杨某乙的车胎扎破了,屋里的人就陆续出来。我到街门上说了几句周风月,二叔周某甲和也到跟前骂周风月。正说着,周某甲和说周风月把他扎了一刀。杨某甲也骂周风月,周风月就从车头处绕到街门处又把杨某甲扎了几下,跟前的几个人赶紧把周风月按倒在地抢过刀子。后来就将杨某甲、周某甲和送到了县医院。周风月扎人的刀子是我从他手中接过来的。打架的原因一是当时杨某甲骂了周风月,二是因为2014年春天杨某甲说周风月爬了她家的墙了。(2)证人周某甲(杨某甲丈夫)、周红、周风禄、杨某甲的证言证明了案发的过程,与周某丁的证言一致。(3)证人杨某乙(杨某甲弟弟)的证言:出门后见周风月被周某甲、周某丁按倒在地上,周风月手中握着一把刀乱划。周某甲和按住左肩说杨某甲让刀子捅下了。周风月把我车的后挡风玻璃也打破、四个轮胎划破了。(4)证人王某某(杨某甲姐夫)的证言:案发当日晚在周某甲家喝酒。周某甲进来叫他父亲和二叔等人,说周风月把杨某乙的车胎戳破了。一会听见外面有人吵架,到街门上看到周某甲和周某丁正在夺周风月手中的刀子。杨某乙的小车四个车胎都没气了,我就把杨某乙叫出来。后见周某甲、周某乙、周某甲和、周某丁与周月风打在一起,周风月还是恶地很,扬言要一个个把他们弄死,我就上去劝他们,此时有人说杨某甲被戳下了,她躺在街门北面闭着眼睛不出声。此时周某甲、周某乙等人说要打死周风月,周风月扬言要杀了周某甲一家,我就劝他们不要再打了,赶紧把人送到医院。(5)证人周某乙(周风月大哥)的证言,证明案发的原因、过程,与证人周某丁、周某甲、周红的证言一致。另证明:周某丁、周某甲等人开车送杨某甲和周某甲和到医院,我和周某丙还有孩子就在周某甲家待着。一会周某戊跑来说他听见周风月在家里磨刀的声音,扬言还要到周某甲家杀人,让我把街门锁住,把孩子藏起来以防万一,我就赶紧把街门锁住了。紧接着周风月就踢街门要我给他开门。周某丙打电话报警后派出所就来人了,民警进来问周风月在哪,此时周风月就跟在后面,手里提着一把菜刀,民警就将他手中的菜刀接了过去并把他带走了。(6)证人周某戊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甲、周某甲和被送往医院后,我当时想去劝说周风月自首,听见周风月在他家院子里磨刀的声音,我害怕再出大事就急忙跑到周某甲家,让周某乙把前后门都收拾好,周某丙和周某乙就赶紧把街门从里面闩住。刚回到家就听见周风月叫街门和砸车的声音,后在电话里周某丙说周风月被派出所的人带走了。(7)证人周某丙的证言,与证人周某戊的证言一致。4.物证;(1)从周某乙处扣押的单刃匕首一把,全长30cm,刀刃长18cm,系被告人周风月致伤杨某甲、周某甲和的凶器。(2)从周风月处提取的菜刀一把,系其自杀时所用刀具。5.鉴定意见;(1)民乐县公安局(民)公(刑)鉴(临床)字(2015)22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检验被鉴定人杨某甲左上臂上段外后侧有一10×0.5cm的创口。左肩部上段前侧有2.5×0.5cm的用黑线缝合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左上臂中下段后侧部位有两处分别为(4+1+1)×1.5cm的创口,创口创缘整齐,深达肌肉,一处3×0.5cm范围的用黑线缝合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左胸部中下段外侧部有横行的3×0.5cm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左肩胛区下段外侧有2×0.5cm的横行创口,内侧较钝,外侧锐利。左肩部后侧有3.5×0.5cm的创口,创角内角锐利,创角外角较钝,以上创口深达骨质。根据法医临床学检查结合医院病历及影像学资料所见,外伤致使被鉴定人躯干部、四肢部损伤。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系锐器伤,此种类型的损伤一般常见于被鉴定人伤前躯干部、四肢部位遭受较锐利的单刃类锐器多次刺割所致成。其左侧第7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躯干部、四肢部部位创口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侧气液胸(肺组织压缩约90%)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综合评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民乐县公安局(民)公(刑)鉴(临床)字(2015)24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检验被鉴定人周某甲和左侧肩部有一横行的(3+2)×0.5cm的用黑线缝合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内角锐利,创角外角钝。肩部的损伤一般常见于被鉴定人伤前肩部部位遭受锐器切割所致成,根据形态、特征分析系锐器伤,肩部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3)民乐县公安局(民)公(刑)鉴(临床)字(2015)2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检验被鉴定人周风月左眼部有6×7cm范围的肿胀伴皮下出血。右眼眉弓外侧有1.2×0.3cm的皮肤损伤。右侧颈部有一12×0.5cm的用黑线缝合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眼部的损伤一般常见于被鉴定人伤前眼部部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成。颈部的损伤一般常见于被鉴定人伤前颈部遭受锐器切割所致成,根据形态、特征分析系锐器伤。根据颈部损伤的方向、角度、作用力的大小、程度分析一般常见于自伤形成。眼部的损伤程度依属轻微伤范围。颈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4)张掖市公安局(张)公(刑)鉴(法物证)字(2015)12号DNA检验鉴定文书,证明:送检的单刃匕首上可疑斑迹,经14个STR分型未排除周某甲和,支持该血痕为周某甲和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菜刀刀面上的可疑斑迹、用棉签现场提取周某甲家住房门口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周风月,支持该血痕为周风月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用棉签现场提取周某甲家院子东侧、周某甲家院子里西侧、周某甲街门西侧、周某甲住宅街门北侧柱子边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杨某甲,支持该血痕为杨某甲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民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明:送检的甘GC53**号海马小轿车,轮胎4只、前后挡风玻璃、前护杠、前挡风压条、工时费及拖车费损失合计为5140元。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7.扣押笔录、清单及物证照片、讯问(辨认)笔录,证明:从周某乙处扣押的单刃匕首一把,从周某甲家门外水泥地面上提取的菜刀一把。经周风月辨认,匕首是其致伤杨某甲、周某甲和的凶器、菜刀是其自杀所用刀具。8.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月8日22时28分,民乐县新天镇周陆村二组村民周某甲和向“110”报称新天镇周陆村周某甲家里捅下人了,请求查处。(2)出警情况说明,证明:民乐县公安局新天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1月8日22时先行赶往周陆村周某甲家中,周某乙向民警提供了一把单刃匕首,称是周风月捅人时所用刀具。民警在周某甲家了解情况时,听见门外有响动,出门发现水泥地面上有一把菜刀,周风月站在门外。民警立即控制了周风月,并将匕首、菜刀依法扣押。(3)(1991)民法刑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周风月于1991年1月24日因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95年2月4日被甘肃省白银监狱释放。(4)被告人周风月的户籍证明,证明:周风月的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5)被害人杨某甲、周某甲和的户籍证明,证明二人的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风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风月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周风月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风月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玉新审 判 员 尚慧英人民陪审员 鲁振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雅崧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