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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海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来古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海来古坡,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彝族,出生地四川省越西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越西县。2012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4月2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监视居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来古坡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员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来古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海来古坡伙同罗洪伍来(另案处理)窜至新都区大丰街道保利城小区一期,采取由海来古坡望风罗洪伍来翻窗入户的方式,盗走6栋2单元1204号住户江某现金400余元、铂金戒指一对、钻戒一枚、银项链一条、朗琴手表一支、天梭手表一支、尼康相机一部、金利来钱包一个。盗窃得手后,罗洪伍来将所盗物品交给被告人海来古坡,随后又再次沿天然气管道攀爬上楼进行盗窃,盗得6栋1单元905号住户王某某家中苹果4S手机1部、天翼手机1部、现金31.5元。盗窃过程中,被告人海来古坡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民警挡获归案,民警从其身上查获随身携带的匕首一把。后经鉴定,涉案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33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成都市新都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书、累犯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来古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海来古坡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海来古坡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海来古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海来古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苑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