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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日查与满达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胡日查被执行人满达胡胡日查与满达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日查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满达胡有工资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胡日查与被执行人满达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工资分期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胡日查未受偿金额为1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