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商语宸与郭连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语宸,郭连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154号申请人商语宸,女,2009年5月8日生,满族,学龄前儿童,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农民公寓*单元***室。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郭连福,男,1955年3月18日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家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申请人商语宸与被申请人郭连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商语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连福驾驶的冀HAS5**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商语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连福驾驶��冀HAS5**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