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与刘某丙、刘某丁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77号原告刘某甲,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刘某乙,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某丙,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丁,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戊,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某己,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诉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负担。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向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