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郑起平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丽丽,郑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253-2号申请执行人:���丽丽。被执行人:郑起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温泰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丽与被执行人郑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起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受理费68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380元,执行费6093元,但被执行人郑起平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等相关线索。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郑起平的银行开设帐户存款,该金额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标的。本案申请执行人张丽丽诉讼保全被执行人郑起平名下杭州市西湖区城北商贸园36幢3单元501室及36幢13号房产,因该房产价值与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悬殊,暂不宜处置。经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下落。本院依法纳被执行人郑起平失信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执行措施已穷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发现被执行人郑起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2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审 判 员 潘XX代审判员 陈乐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