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旺兰庭实业有限公司、孙绳强等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绳强,汤巧英,上海淮旺兰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4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绳强,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汤巧英,女,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淮旺兰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汤巧英。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绳强、汤巧英、上海淮旺兰庭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绳强、汤巧英下落不明,无法找寻,其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淮旺兰庭实业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