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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旺兰庭实业有限公司、孙绳强等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绳强,汤巧英,上海淮旺兰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4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绳强,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汤巧英,女,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淮旺兰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汤巧英。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绳强、汤巧英、上海淮旺兰庭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绳强、汤巧英下落不明,无法找寻,其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淮旺兰庭实业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