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利等与李占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贵,朱利,李占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420号原告朱金贵,男,1954年5月1日出生。原告朱利,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李占山,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贵、原告朱利诉被告李占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贵、原告朱利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贵、原告朱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六元,由原告朱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