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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利等与李占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贵,朱利,李占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420号原告朱金贵,男,1954年5月1日出生。原告朱利,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李占山,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贵、原告朱利诉被告李占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贵、原告朱利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贵、原告朱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六元,由原告朱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