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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旭耀与黄翼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耀,黄翼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黄旭耀,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翼鹤,男,193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翁金妹,女,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旭耀与被告黄翼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旭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旭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3元,由原告黄旭耀负担。审 判 长  陈 春人民陪审员  陈秀如人民陪审员  吕思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