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旭耀与黄翼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耀,黄翼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黄旭耀,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翼鹤,男,193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翁金妹,女,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旭耀与被告黄翼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旭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旭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3元,由原告黄旭耀负担。审 判 长 陈 春人民陪审员 陈秀如人民陪审员 吕思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