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太所与刘阳阳、包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所,刘阳阳,包丽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张太所,男,1955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刘阳阳,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包丽丽,女,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纪东,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太所与被告刘阳阳、包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祖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