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鲁蓉与林伟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伟洪,张鲁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伟洪,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鲁蓉,女,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乌鲁木齐市高新区税务局职员。委托代理人:万兆云,新疆齐乐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伟洪因与被上诉人张鲁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4)水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林伟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伟洪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伟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01元(林伟洪已交),本院减半收取1296.50元由上诉人林伟洪负担,多收的1296.51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林伟洪。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谭建艳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