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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明亮诉孟泽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亮,孟泽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987号原告李明亮,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少飞,河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孟泽芃,男,现年46岁,汉族。原告李明亮诉被告孟泽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亮诉称:2012年3月,被告孟泽芃因建设陕县天鹅湾工程需要将部分抹灰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期结束后被告未按要求给原告支付工程款。2014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将所欠工程款56500元于2014年10月底以前付清,但被告未履行承诺,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程款56500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6.15%计算至付清之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故其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