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平阳县样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秉权与倪庆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样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秉权,倪庆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平执异字第8号异议申请人:平阳县样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强训。申请执行人:支秉权。被执行人:倪庆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支秉权与被执行人倪庆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平阳县样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进行公开听证,异议申请人平阳县样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强训、申请执行人支秉权、被执行人倪庆雨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平阳县样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称:异议申请人系从事汽车租赁、提供经纪服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谢强训。2014年5月8日,异议申请人与倪庆雨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约定倪庆雨将其所有车牌号为浙C×××××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以5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当日付清款项。为方便办理转售手续,故协议书上的受让人写成谢强训。由于一直未找到买家,故涉案车辆仍登记在倪庆雨名下,实际上涉案车辆系异议申请人所有。据此,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扣押。申请执行人支秉权辩称:涉案车辆应是抵押给异议申请人,如果是卖给他为何一年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且购车款支付的证据不足,故车辆买卖协议书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被执行人倪庆雨辩称:涉案车辆开始是放在平阳县样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抵押的,后来因为缺钱改为买卖。经审查,车牌号为浙C×××××起亚牌小型轿车注册登记的所有人为倪庆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支秉权与被执行人倪庆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温平执民字第7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倪庆雨所有车牌号为浙C×××××起亚牌小型轿车。2015年4月26日本院实际扣押了涉案车辆。异议申请人平阳县样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此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机动车登记证书、本院(2014)温平执民字第774号执行裁定书、布控登记表及听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车牌号为浙C×××××起亚牌小型轿车所有人登记为被执行人倪庆雨,现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据此扣押上述车辆,并无不当。异议申请人平阳县样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主张涉案车辆属其所有,依据不足。其要求本院对涉案车辆解除查封扣押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平阳县样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 判 长 郑大敏审 判 员 孔和绿代理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