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910号原告郑某,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雷雪霖、人民陪审员黄利文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5月8日生育长女李某甲,于2009年2月4日生育次女李某乙,现均随原告郑某生活。被告李某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郑某曾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后被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因被告的离家出走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郑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并由其抚养李某甲和李某乙,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李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5月8日生育长女李某甲,于2009年2月4日生育次女李某乙,现均随原告郑某生活。原告郑某曾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后被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现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经当庭询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是有良好的感情为前提。被告李某在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仍未和好夫妻关系,且现在下落不明,与家人失去联系。被告李某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原告郑某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同时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夫妻关系的请求,我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甲和李某乙由原告郑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全部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任 杰代理审判员 黄利文人民陪审员 雷雪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