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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杭州亮点纺织品印整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亮点纺织品印整有限公司,厦门市佳贝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亮点纺织品印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燕翔,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市佳贝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坤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4)第504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市佳贝美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佳贝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6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旭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