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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定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26号原告:南宁市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安吉大道9号X号房。法定代表人:李达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达奎,南宁市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陆定飞。原告南宁市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定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宁市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达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定飞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宁市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1年5月24日,原、被告双方经洽商一致签订了一份《车辆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自购的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桂A×××××)挂靠在原告处进行营运活动;原告为被告代办车辆入户手续,代办车辆营运证,汽车二级维护保养、等级评定、营运证年审、车辆年审及购买保险等业务,被告年审时应缴纳当年的养路费、管理费、税费等;被告如不按原告要求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的或故意长期拖欠原告代垫各项费用的,原告有权与被告解除委托服务合同,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清所欠原告相关债务后将车辆转出原告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期限为三年,自原、被告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不满3年的车辆不得随意退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自2014年5月份起,经原告电话联系,被告不依约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车辆的年检、季检,不按相关规定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构成违约,致使原告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目的不能实现,且给原告带来了极高的财产损失风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南宁市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合同书;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行驶证。被告陆定飞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陆定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经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实其陈述的案件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桂A×××××号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登记的所有人至今仍为原告,被告仍将车挂靠在原告处,故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挂靠经营关系。被告不依约按时进行车辆的年检,不按相关规定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被告之间关于桂A×××××号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的挂靠经营关系应予解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南宁市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定飞之间关于桂A×××××号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挂靠经营关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陆定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黄龙维人民陪审员张卫红人民陪审员王昆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朱玉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