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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迟清山与被告韩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清山,韩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99号原告迟清山,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韩洋,女,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清山与被告韩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清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军审 判 员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