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与吕建福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338号。法定代表人:雍瑞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建福,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前进农场沙湖新村1号B型别墅。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建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2012平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排除对位于支平罗县前进农场沙湖新村1号B型别墅的妨害,支付诉讼费1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50元及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对本案争议的房屋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