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4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龚伯云与刘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伯云,刘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4195号原告龚伯云,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刘杰,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龚伯云与被告刘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伯云与被告刘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伯云诉称:2014年3月初,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将我村东河沿边的100亩土地发包给被告经营。2014年3月上旬,被告与我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雇用我管理其承包地,负责为承包地浇水、割草等工作,其承诺每天支付我100元劳务报酬,每月月末结算一次。协议达成后我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自2014年3月上旬至2014年8月20日,我为被告管理承包地共计200天,应得劳务报酬2万元。然而被告只支付给我7千元,剩余1.3万元至今未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如数给付我上述劳务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又称其为北京优田美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由该公司为其发放劳务报酬,该公司已发放给其7千元,而该公司已将剩余的1.3万元劳务报酬给付给被告,让被告转付给原告。被告刘杰辩称:北京优田美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了我二、三十亩承包地用于育苗,我介绍了原告等人为该公司在上述承包地育苗,劳动报酬由该公司支付,该公司并没有将原告的劳动报酬交给我让我转付给原告,原告的起诉与我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先主张其为被告管理承包地,被告欠付其劳务报酬1.3万元,后又改称北京优田美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承包地,该公司已将7七千元劳务报酬给付给原告,该公司已将剩余1.3万元劳务报酬交付给被告,让被告转付给原告,被告否认其接受了该公司相关款项,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另经调取(2015)平民初字第02046号卷宗材料查知,原告承认是被告介绍其从事本案中的劳务,其获得的7千元劳务报酬系北京优田美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5)平民初字第02046号卷宗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其1.3万劳务费用,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就其主张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根据原告陈述,其为北京优田美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涉案劳务,劳务报酬由该公司发放,该公司将原告报酬给了被告,让被告转交原告,这说明,原告提供的劳务的接收方并非被告,被告无义务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原告同样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将其工资交给被告,由被告转交原告的事实,故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伯云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张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