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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旗与王连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旗,王连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876号原告:赵旗。被告:王连法。本院审理的原告赵旗诉被告王连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赵旗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旗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198元,减半收取4099元,由原告赵旗负担,退还原告赵旗4099元。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