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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亚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贝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亚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贝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350号原告上海亚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昱舟,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贝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7减半收取14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