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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太平与王新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富,李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太平。委托代理人:王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新富与被上诉人李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新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新富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新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