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太平与王新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富,李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太平。委托代理人:王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新富与被上诉人李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新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新富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新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