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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泽一与陈树新、颜杰、艾民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一,陈树新,颜杰,艾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刘泽一,男,满族,住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玉泉委五。被执行人陈树新,男,汉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颜杰,男,中国银行四平海丰支行员工,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艾民君,男,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警,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一与被执行人陈树新、颜杰、艾民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被执行人陈树新、颜杰、艾民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泽一13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泽一同意放弃其他权利,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五正文)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