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泽一与陈树新、颜杰、艾民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一,陈树新,颜杰,艾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刘泽一,男,满族,住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玉泉委五。被执行人陈树新,男,汉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颜杰,男,中国银行四平海丰支行员工,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艾民君,男,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警,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一与被执行人陈树新、颜杰、艾民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被执行人陈树新、颜杰、艾民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泽一13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泽一同意放弃其他权利,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五正文)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