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婉如与胡云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婉如,胡云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王婉如。被执行人胡云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婉如与被执行人胡云雯[(2014)甬北庄商初字第0031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因该房产系其独套房产,暂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28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