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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汤财林与束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汤财林。被执行人束和平。汤财林与束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束和平同意返还申请执行人汤财林借款人民币375000元,此款于2014年12月1日前返还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返还100000元,2015年1月30日前返还50000元,2015年2月28日前返还35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返还35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返还35000元,2015年5月30日前返还35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返还35000元;被执行人束和平同意承担自2014年11月14日至结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所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被执行人束和平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义务,则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汤财林借款人民币425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承担自2014年11月14日至结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所计算的利息,且申请执行人汤财林有权自被执行人束和平违约之次日起就所有的未返还本金及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838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人民币6508元,由被执行人束和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束和平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汤财林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汤财林与被执行人束和平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束和平已经履行275000元。因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汤财林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与对方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坛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张卫明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