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崔润梅与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润梅,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526号原告崔润梅,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五横里2号。法定代表人丁宝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润梅与被告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崔润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风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