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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州慧程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三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慧程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三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慧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圃兴路53号C203房。法定代表人武慧玲。被执行人佛山市三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工业区叶家三叉路(三区仓库、宿舍)。法定代表人龚新林。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三塔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该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复合砖各一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颖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