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树林与被告牛国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458号原告袁树林,男,汉族,1957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牛国祥,男,回族,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树林诉被告牛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审判人员培训,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金 彪、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夏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