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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先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629号原告乔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崔某某。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绥德县新民区69号(产权证号:014**)房产一处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绥德县新民区69号(产权证号:014**)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仍由被告刘某某管理,不得擅自以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该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