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苟明英诉任立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明英,任立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613号原告苟明英,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任立明,36,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明英诉被告任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明英以需要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苟明英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苟明英承担。审 判 长  刘朝勇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昌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