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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告邢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张某某撤回对邢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