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绩溪县泽远节能燃料有限公司与张丽茹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绩溪县泽远节能燃料有限公司,张丽茹,在承包经营绩溪县光明大酒店餐饮业务期间共拖欠申请人醇油款合计人民币37634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绩溪县泽远节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法定代表人:胡泽远被申请人:张丽茹,女,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被申请人在承包经营绩溪县光明大酒店餐饮业务期间共拖欠申请人醇油款合计人民币37634元,经原告多方催讨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因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丽茹所有的在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6215268407000XXXXX账户内存款3863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小亮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