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胡广义与姜学彦、王永红、王廷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义,姜学彦,王永红,王廷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946号原告胡广义,住德惠市。被告姜学彦,成年人,住德惠市。被告王永红,成年人。被告王廷发,成年人,住德惠市。原告胡广义与被告姜学彦、王永红、王廷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广义诉称,二被告姜学彦、王永红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4日,原告通过被告王廷发介绍,到被告姜学彦、王永红夫妇经营的塑料厂工作,工作期间造成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3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胡广义起诉,不能提供姜学彦、王永红准确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广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500.00元,邮寄费144.00元,返还原告144.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