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杨某,无业。被告陈某,务工。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文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