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杨某,无业。被告陈某,务工。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文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