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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美誉轩家具有限公司与陈美绒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美誉轩家具有限公司,陈美绒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美誉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张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绒,女,土家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人徐育球,男,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美誉轩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美绒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美誉轩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美誉轩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美誉轩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美誉轩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川代理审判员 钟 玲代理审判员 侯 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伍倩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