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新菊与张延丰、郑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菊,张延丰,郑红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郭新菊,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高村镇贯子村吉祥路1附2号,身份证号:410622196707122023。委托代理人李倩倩。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被告张延丰。被告郑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菊诉被告张延丰、郑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延丰、郑红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郭新菊负担。审 判 长 王毅红审 判 员 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庞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