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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艳民与杜守刚、张亚琴、杜向鑫、杜守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民,杜守刚,张亚琴,杜向鑫,杜守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周艳民,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杜守刚,男。被执行人:张亚琴,女,。被执行人:杜向鑫,男,。被执行人:杜守川,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杜守刚、张亚琴、杜向鑫、杜守川名下的部分财产。二、扣押被执行人杜守刚、张亚琴、杜向鑫、杜守川名下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