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艳民与杜守刚、张亚琴、杜向鑫、杜守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民,杜守刚,张亚琴,杜向鑫,杜守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周艳民,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杜守刚,男。被执行人:张亚琴,女,。被执行人:杜向鑫,男,。被执行人:杜守川,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杜守刚、张亚琴、杜向鑫、杜守川名下的部分财产。二、扣押被执行人杜守刚、张亚琴、杜向鑫、杜守川名下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