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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汪甫亮与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甫亮,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甫亮。委托代理人:余鹏,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孙金平,院长。再审申请人汪甫亮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甫亮申请再审称:汪甫亮在协和医院作“包皮切除术”后,伤口一直未愈,出现阴茎头部发黑、变硬、包皮与阴茎头粘连,协和医院告知说可以不管。协和医院的过错导致汪甫亮失去性功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和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不全,导致无法进行过错的鉴定,应当推定协和医院存在过错。一、二审法院违背庭审的中立原则,主动审查损害后果,在汪甫亮申请对伤残等级的鉴定后,一、二审法院置之不理。汪甫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汪甫亮于2013年4月29日到协和医院就诊,医院对其实施了“包皮环切术”的门诊手术。汪甫亮虽认为手术不成功,导致其生殖器红肿、伤口感染,从而导致其无法勃起、性功能丧失,且全身疼痛、视力模糊等症状。但汪甫亮至大坪医院、重庆永荣矿业公司总医院、重庆益民医院治疗,这些医院的医生均未诊断出汪甫亮患有其上述症状的疾病。至本案二审终结前,汪甫亮仍未提交能够证明“包皮环切术”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所受到的损害后果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本案中,汪甫亮并无证据证明其因“包皮环切术”后产生任何损害后果,故其要求协和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汪甫亮未举证证明“包皮环切术”后产生损害后果,协和医院亦未自认“包皮环切术”后给汪甫亮产生损害后果。一、二审法院无须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对于汪甫亮在一审中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请求,因汪甫亮并无因“包皮环切术”后产生任何损害后果,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条件不成就,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汪甫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甫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甄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