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春侠与钟红兵、常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侠,钟红兵,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侠,居民。被执行人钟红兵,居民。被执行人常艳,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春侠与被执行人钟红兵、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钟红兵、常艳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0000元,支付利息274000元,合计150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68元,由被告钟红兵、常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钟红兵、常艳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钟红兵、常艳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春侠与被执行人钟红兵、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沛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林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