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思焱诉被告李自连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焱,李自连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66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陈思焱。被告李自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焱诉被告李自连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5元,本院收取230元,诉讼保全费286元,合计5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 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敏 微信公众号“”